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802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本局2013年7月31日電子郵件已說明,欲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 使用」,係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解等,所以「引 用」的前提是先有自己的著作,因您的來信所描述內容僅一小段,尚無法 …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本局2013年7月31日電子郵件已說明,欲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 使用」,係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解等,所以「引 用」的前提是先有自己的著作,因您的來信所描述內容僅一小段,尚無法 判斷。惟如依前述規定意旨的引用,並註明出處應可主張合理使用。二、以上為行政機關所提供之意見。如當事人對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發生爭議 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