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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731d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該法)第3條規定,著作包含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 術範圍之創作。網頁上的文章、照片若具有「原創性」則自創作完成時, 便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若您欲利用該網頁,除了符合該法第44到65條合 理…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該法)第3條規定,著作包含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 術範圍之創作。網頁上的文章、照片若具有「原創性」則自創作完成時, 便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若您欲利用該網頁,除了符合該法第44到65條合 理使用的規定外,仍需與該網頁作者取得授權,方可以利用該網頁。二、又該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上述的「引用」係節錄或抄 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因此關於您來函所詢引用網頁 一事,若是符合上述的規定,即得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惟依據該法第64 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者,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仍應以 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三、惟如果您本身的利用行為如不屬於合理使用,則縱使註明出處,仍屬著作 權侵害行為,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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