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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58610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來函諮詢出版書籍應用圖片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2年7月15日白業字第1020715001號函。二、經上網查詢,「科學小飛俠」乃日本知名動畫,其人物造型(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據了…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來函諮詢出版書籍應用圖片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2年7月15日白業字第1020715001號函。二、經上網查詢,「科學小飛俠」乃日本知名動畫,其人物造型(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據了解應為原作者吉田龍夫所創辦之日本「龍之子製作公司(Tatsunoko Production Co., Ltd.)」所享有。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公仔玩具等收藏品予以拍攝成照片或自行用電腦繪製科學小飛俠之圖片,並將此照片或圖片用於出版書籍之行為,均涉及重製、散布他人美術著作,除有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方屬合法。三、又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已建立全面著作權保護關係,日本係WTO會員體,其國民之著作依上述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於遭受侵害時,得向我國司法機關提起民、刑事訴訟之救濟,故所謂「因為日本不承認台灣主權,若要提告在台灣法院可能不成立」之說法,並非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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