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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722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該法)所稱之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您在部落格之文章、照片具有「原創性」自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有關您所詢問他人未經您的同意,在網路上擅自轉載您的文…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該法)所稱之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您在部落格之文章、照片具有「原創性」自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有關您所詢問他人未經您的同意,在網路上擅自轉載您的文章、照片,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除了符合該法第44到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雖註明其出處,仍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此時,您自可本於著作權人之地位,依法追究其民、刑事責任。二、如您欲維護您的正當權益,建議 您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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