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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719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您好!一、有關您來函詢問在搜尋引擎搜尋到某網站內含有侵害您著作權的內容一事,如該內容係您自行創作,則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您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故他人未經您(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於網站內利用您的著作,已涉及著作權法所稱「重製」及…

令函要旨

您好!一、有關您來函詢問在搜尋引擎搜尋到某網站內含有侵害您著作權的內容一事,如該內容係您自行創作,則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您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故他人未經您(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於網站內利用您的著作,已涉及著作權法所稱「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上的利用行為,如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應徵得您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二、如您透過搜尋引擎搜尋到某網站未經您的授權、同意而於網站內利用您的著作,您可先依本法第90條之8規定,通知該搜尋服務提供者(如Yahoo、Google等)將涉嫌侵權之著作內容先行取下,以排除侵權之行為。同時您可向侵權行為人提出求償,如有爭議,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或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申請調解。另亦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提出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82條及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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