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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56710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預先設定溫度、時間及風速等功能始拍攝之照片」,是否為具創作性且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彰檢文揚102偵522字第26672號函。二、按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

令函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預先設定溫度、時間及風速等功能始拍攝之照片」,是否為具創作性且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彰檢文揚102偵522字第26672號函。二、按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此,照片拍攝者於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取決、焦距調整等技巧上,具有個人獨立的創意且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者,該照片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三、有關設定遙控器的溫度、時間及風速等功能再拍攝,其溫度等之設定,與是否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無關,至其拍攝之照片是否屬於攝影著作,請參考上述說明,本於職權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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