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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712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著作」須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款);因此,如所詢之保單條款符合上述要件,則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二、如該保…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著作」須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款);因此,如所詢之保單條款符合上述要件,則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二、如該保單條款係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則您將其登載於網路上之行為,將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三、至於該「保單條款」是否具有原創性而構成著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於實際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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