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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704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您來信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一、依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第3款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美術著作。所詢知名品牌用於其服飾之繡花織章圖樣,…

令函要旨

您來信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一、依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第3款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美術著作。所詢知名品牌用於其服飾之繡花織章圖樣,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應屬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因此,將該圖樣仿照,僅抽換字體及修改部分線條而成之新圖樣,如符合「接觸」(創作新圖樣過程中有接觸到原圖)及「實質相似」兩要件,又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將涉及侵害原圖樣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恐要負擔民、刑事責任。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本件圖樣是否為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及您所詢欲打樣生產之圖樣是否侵犯著作權,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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