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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701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問題,回復如下:一、所詢乙公司為甲公司經銷商,為銷售甲公司商品,將商品禮盒與提袋之外觀拍照後上傳網路,是否侵害著作權一節,如果該禮盒與提袋之外觀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問題,回復如下:一、所詢乙公司為甲公司經銷商,為銷售甲公司商品,將商品禮盒與提袋之外觀拍照後上傳網路,是否侵害著作權一節,如果該禮盒與提袋之外觀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行為,一般而言,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利用人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惟乙公司販賣商品換取對價者係商品本身,因此若該等利用攝影或美術著作的結果,對於該等著作本身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並無影響,應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而不會有侵權的問題;另依法院實務見解,亦有認定為在網路上銷售正版音樂唱片,將唱片封面放至網頁供人瀏覽的行為,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69號判決參照),以上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二、另乙公司自行拍攝之商品照片,如具原創性,即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乙公司在照片上標註「copyright 2011...請勿轉載.盜用.修改」,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併予敘明。三、又有關甲公司出資聘請您設計手提袋及網頁,事後未依約付款,所衍生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或侵害等疑義,請參考本局102年3月22日、4月3日及5月22日回覆您的電子郵件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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