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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628b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您好!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一、 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之表達形式(例如:以具體文字所表達的書籍、文章等語文著作),而不是表達所隱含之概念(包含著作所隱含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概念…等),也就是說「概念」不應有獨占性…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一、 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之表達形式(例如:以具體文字所表達的書籍、文章等語文著作),而不是表達所隱含之概念(包含著作所隱含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概念…等),也就是說「概念」不應有獨占性,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根據來信內容,您理解參考資料後以自己的方式撰寫文章,如 您運用與參考資料相同的觀念,而重新以自己的方式表達出來,並未利用到該等參考資料的表達形式時,則不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二、 此外,您為公司撰寫文章,可能產生僱傭關係或出資聘人關係下,完成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該由誰取得的問題。本局另說明如下:(一)首先要看 您與公司間於任職時有無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如果約定公司為著作人或由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當著作完成時,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二)如果未約定,因為 您是受僱或屬出資聘人的關係,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雖然 您是該圖書的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是屬於公司所有,公司也可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三)綜上,不論上述哪一種情形,公司的後續利用行為都不會違反著作權法,惟除上述已約定公司為著作人之情形外,如已約定 您是該圖書的著作人,公司於利用出版時,依規定要表示 您的姓名,否則會有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三、 至於 您擔心公司發生著作權糾紛,您是否要負擔責任一事,只要您對公司之行為並不知情且本身並無侵權行為(例如抄襲他人著作),即無負擔侵權責任之問題,而應由實際行為人(公司或老闆)負責,與 您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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