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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628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一、 針對Q1.的部分:依來函所述,您製作的APP是採用Google Search API技術,如僅係以超連結的方式嵌入Google檢索結果頁面(內含新聞部分文字和縮圖),實質上未把該等檢索頁面的…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一、 針對Q1.的部分:依來函所述,您製作的APP是採用Google Search API技術,如僅係以超連結的方式嵌入Google檢索結果頁面(內含新聞部分文字和縮圖),實質上未把該等檢索頁面的內容重製為APP內容之一部分,即不涉及著作之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並不會造成對著作權之侵害。二、 針對Q2.及Q3.的部分: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具有原創性(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和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的「創作高度」)的作品。而來函所述的店家名稱、電話或住址等相類似訊息並不屬於上述著作的範圍,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並不會造成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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