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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49140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主旨:有關民眾反映 貴縣國小關於「教案是否屬教師個人智慧財產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102年6月7日府教學字第1020116183號函。二、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具有…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民眾反映 貴縣國小關於「教案是否屬教師個人智慧財產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102年6月7日府教學字第1020116183號函。二、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因此,來函所述之「教案」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屬受著作權保護之語文著作等(需視教案實際內容而定其著作類別),合先敘明。三、由於國小與教師之間屬僱傭關係,故國小教師所製作之教案,如係教師接受學校的指示或職務分配上所製作,即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應以雙方之約定為準,如未特別約定,以教師為著作人,學校則取得著作財產權(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反之,該教案如屬「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由教師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另該教案是否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係事實認定之問題,須於具體個案作實質認定,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判斷之。四、至於民眾所詢學校是否有權要求教師交出其教案1節,由於「著作之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物權)」並不相等,因此教師是否有義務將所製作的教案(著作附著物)交給學校,應視教師與學校間之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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