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614c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有關所詢欲蒐集整理公部門對外公開文件的篇名、刊名、卷期、作者、關鍵字...等(即來函所稱” metadata”,因係屬簡短之名詞或字句,非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故您在自建的資料庫提供上述之metadat…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有關所詢欲蒐集整理公部門對外公開文件的篇名、刊名、卷期、作者、關鍵字...等(即來函所稱” metadata”,因係屬簡短之名詞或字句,非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故您在自建的資料庫提供上述之metadata及搜索功能之行為並無觸法之虞。二、若僅是以轉貼網址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讓使用者點選下載位址後鏈結到各該政府的網站,由於此種方式尚未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並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三、至於您建置之資料庫向使用者收費一節,則屬商業行為之選擇,與著作權法無涉。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