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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605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所詢某甲遊戲公司是否侵犯某乙遊戲公司的智慧財產權一事,須先視乙公司的遊戲服務條款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如乙公司自行撰寫的遊戲服務條款內容,足以表現創作者的創意、思想而具原創性,且無著作權法第9條不得為著…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所詢某甲遊戲公司是否侵犯某乙遊戲公司的智慧財產權一事,須先視乙公司的遊戲服務條款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如乙公司自行撰寫的遊戲服務條款內容,足以表現創作者的創意、思想而具原創性,且無著作權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則該「遊戲服務條款」即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欲利用該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反之,如該遊戲服務條款內容係屬一般網站同意條款或隱私聲明共通記載之內容,而不具原創性,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無著作權侵害之問題。二、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為著作、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1款、第9條、第10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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