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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529b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答覆如下:一、依著作權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利用人欲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除有符合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應負相關之…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答覆如下:一、依著作權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利用人欲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除有符合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應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先予敘明。二、來函所檢舉之網站,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嫌,仍須依上述情況做個案判斷,並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如您欲舉發該侵權網站,可檢具相關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我們也會將資料轉送保智大隊處理。三、再者,網路侵害著作權,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即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予以訴追。任何人雖得依法進行告發,惟如權利人並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追究其刑責,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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