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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529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您好!一、您詢問有關政府資訊軟體開發案之著作權歸屬問題,係由政府單位出資聘請廠商完成軟體開發(即電腦程式著作),因契約乃雙方合意自由訂定,並不會因契約之一方為政府機關而其著作財產權當然歸屬於政府單位。其著作財產權歸屬則因廠商為自然人或法人而…

令函要旨

您好!一、您詢問有關政府資訊軟體開發案之著作權歸屬問題,係由政府單位出資聘請廠商完成軟體開發(即電腦程式著作),因契約乃雙方合意自由訂定,並不會因契約之一方為政府機關而其著作財產權當然歸屬於政府單位。其著作財產權歸屬則因廠商為自然人或法人而有以下不同:(一)如廠商為自然人時,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之出資聘人規定,出資聘人雙方間之著作權歸屬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由雙方自行約定之,未約定者,則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屬受聘人(即廠商)享有,出資人得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之。(二)如廠商為法人,實際完成著作之人為廠商之員工,則其著作財產權歸屬須先依著作權法第11條,判斷該著作究歸廠商或廠商之員工所有;如有約定,依其約定。如未約定時,員工為著作人,廠商則取得著作財產權。政府單位須依著作權法第36條或第37條之規定,自廠商繼受取得或獲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二、至您提及有關內政部要求各縣市政府將其委外開發之軟體回饋中央供其他縣市政府使用是否合宜一節,如縣市政府依上述說明取得電腦軟體之著作財產權,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其權利,授權其他政府單位利用。惟內政部是否能強制要求縣市政府將所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回饋中央一節,尚非著作權法疑義,請逕洽內政部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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