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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40160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涉及公開演出行為之相關授權事宜,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102年5月16日基府民行貳字第1020158916號函。二、按民眾於公開場所使用電腦伴唱機演唱歌曲,主要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涉及公開演出行為之相關授權事宜,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102年5月16日基府民行貳字第1020158916號函。二、按民眾於公開場所使用電腦伴唱機演唱歌曲,主要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得主張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如利用著作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恐有民、刑事責任問題,合先敘明。三、所詢有關音樂著作之授權管道一節,查目前大部分著作財產權人已加入集管團體,由其代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包括: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MUST,連絡電話:02-25110869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MCAT,連絡電話:02-25701680)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TMCS,連絡電話:02-29510669),建議可逕向集管團體洽商授權事宜。四、又所詢有關授權優惠計價等事項,如利用情形是基於公益、文化性等目的,經常性提供民眾使用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集管團體應酌減或再酌減使用報酬。另為避免前述授權事項發生爭議,本局業於101年7月23日邀集該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召開研商會議,請參考該次會議達成之「集管團體應提供公平合理之通案授權方式讓各縣市政府取得授權」等4項共識(如附件)。五、另為使公益性利用人廣泛知曉集管團體之授權標準,本局業已促請集管團體儘速依本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訂定公益性之使用報酬率,查TMCS已完成訂定並公告實施日期,可逕洽授權事宜;惟如對TMCS訂定之公益性使用報酬率有異議,亦得依本條例第25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費率審議;另由於MUST及MCAT迄今尚未訂定公益性費率,故 貴府自得依本條例第24條第7項規定,以書面請求各該集管團體訂定之;該集管團體於訂定使用報酬率前,就該項利用行為可免除著作權法第七章所定之刑事責任。六、至於 貴府提及之聯合授權一節,按本局前已指定該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訂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在案,惟目前該3家集管團體尚未完成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故 貴府亦得依本條例第30條適用前述第24條第7項之規定,以書面請求3家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集管團體於訂定前,同樣可免除著作權法第七章所定之刑事責任,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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