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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520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法所稱的「引用」是指利用他人的著作,供自己創作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惟利用他人著作的同時…

令函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法所稱的「引用」是指利用他人的著作,供自己創作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惟利用他人著作的同時必須註明出處。又如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3項的規定,亦得「散布」該著作。因此,來函所述將網路圖片及報章雜誌做為簡報素材的行為,符合上述「引用」的規定,自得主張合理使用,後續提供簡報給主辦單位所涉之「散布」行為,亦得一併主張合理使用。二、又如您的利用行為不符合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例如無自己的創作或自己創作所占的比例極少,縱使註明出處,仍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特別提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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