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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515b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所詢問題,答覆如下:一、有關來函所詢中華電信MOD卡拉OK系統,經檢視其服務條款,本即規定供消費者於「住宅」或「非供公眾之場所使用」規定,並禁止於公開場所供人演唱,或以任一方式複製、出租、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因此,如果您欲利用該服務在學校交…

令函要旨

所詢問題,答覆如下:一、有關來函所詢中華電信MOD卡拉OK系統,經檢視其服務條款,本即規定供消費者於「住宅」或「非供公眾之場所使用」規定,並禁止於公開場所供人演唱,或以任一方式複製、出租、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因此,如果您欲利用該服務在學校交誼廳供教職員工及學生使用者,除已違反上述中華電信之服務條款外,將另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與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縱屬未收費,如係經常性之利用,恐無法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如欲利用中華電信MOD卡拉OK系統進行公開演出,應分別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及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又目前我國管理音樂著作之集體管理團體共三家,如您利用之音樂涉及三家集體管理所管理者,自須分別取得三家集管團體之授權,另外該卡拉OK系統中之視聽著作,亦應一併取得授權。因此,您所提及之利用行為,涉及十分複雜之著作權授權關係,建議您不宜將該中華電信之服務擴大利用於學校等公開場所,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及困擾。三、至於您所提及可否將三家音樂性集體管理團體整併一節,按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法律並無法強制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只能成立一家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5條已有數集體管理團體可以合併的規定,惟是否合併,仍取決於集管團體本身之意願及市場條件,行政機關尚無法強行整併;另目前本局已指定三家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訂定共同費率,由一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費,惟目前三家集管團體尚未完成相關作業,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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