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16001890號
要旨
主旨:有關「銷售實體影音產品為目的之提供於網路上試聽及宣傳影片線上試看之利用」所涉及公開傳輸著作權授權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本局101年12月19日智著字第10112005801號函諒達辦理。二、旨揭疑義業經本局於102年4月…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銷售實體影音產品為目的之提供於網路上試聽及宣傳影片線上試看之利用」所涉及公開傳輸著作權授權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本局101年12月19日智著字第10112005801號函諒達辦理。二、旨揭疑義業經本局於102年4月24日召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102年第1次會議進行諮詢並作成決議,略以:旨揭之利用型態所涉及之著作權授權爭議,仍宜由雙方本於自由協商之方式解決,理由如下:(一)利用人經營網站為銷售實體影音產品為目的,於網路上提供試聽(看)服務(約為30秒至60秒左右),雖屬商業(營利)行為之利用,但其對著作之利用不一而足,會因利用的質與量、對著作權人是否有替代效果等情形不同,不排除仍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對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二)鑒於前述利用型態,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尚須就個案認定判斷,故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不宜訂定通案之使用報酬率,宜個案協商方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