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34830號
要旨
主旨:函詢有線電視平臺必載無線電視高畫質頻道節目廣告之著作權法適用ㄧ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2年4月29日通傳傳播字第10262011500號函。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
令函要旨
主旨:函詢有線電視平臺必載無線電視高畫質頻道節目廣告之著作權法適用ㄧ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2年4月29日通傳傳播字第10262011500號函。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因此,有線電視系統接收無線電視台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後,再透過其系統對訂戶播送,即屬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播送」,一般稱為二次播送或再播送,先予說明。三、前述公開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到利用電視節目廣告及其內含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無線電視台及有線電視系統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必載」規定)外,均應分別取得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與播送之節目是否屬高畫質,或有線電視系統、無線電視台雙方是否同意上架費與權利金互免無關。四、鑒於無線電視全面數位化以後,一家無線電視台擁有好幾個數位頻道,有線系統台應如何必載始合乎公平及衡平各方權益?由於必載規定涉及著作權人權益、有線系統台頻寬資源及社會大眾接收資訊等多方面考量,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審議時,已於101年12月26日交通委員會朝野協商達成初步共識,即維持現狀,系統經營者須必載公視及民營無線電視台指定之1個頻道,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因此,現階段如有線系統台同時必載無線電視台之主頻及高畫質頻道,勢必擴大必載頻道之範圍,影響著作權人權益,又與上述修正草案之結論不同,建請審慎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