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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430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一、 按書籍、繪本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若直接摘錄書本之內容或名言佳句,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原則上,須經著作權人同意,方可為之。但如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一、 按書籍、繪本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若直接摘錄書本之內容或名言佳句,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原則上,須經著作權人同意,方可為之。但如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即可在合理範圍內利用著作,而無需取得授權。二、 另著作利用的情形如有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條件,亦即審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如非營利使用),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比例不多,不是著作主要部分),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不受影響)時,而可認係合理使用者,則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來函所述為辦理員工協助方案及心理輔導,摘錄部分書籍、繪本內文字製成小卡片張貼於廁所、布告欄等處供同仁閱覽,只要所利用之著作與輔導、諮商內容相關且不具營利性質,而且所利用的質與量占被利用原著作的比例低,其利用結果對於該等著作的市場不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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