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3322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台端函詢著作授權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102年4月23日來函。二、關於您來函表示欲將所蒐藏之藝術家書畫作品(美術著作)編入「翰墨飄香-近現代書畫名家作品展集」一書以供出版一事,涉及美術著作之重製、散布行為,按…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台端函詢著作授權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102年4月23日來函。二、關於您來函表示欲將所蒐藏之藝術家書畫作品(美術著作)編入「翰墨飄香-近現代書畫名家作品展集」一書以供出版一事,涉及美術著作之重製、散布行為,按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人享有「重製」、「散布」之權利,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予以重製,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的合理利用情形,否則可能會有侵權的疑慮,故建議您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方對著作進行利用。又著作財產權係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故若您所利用之書畫作品已超過上述存續期間,則無須取得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