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33720號
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附件所附網頁部分之文字說明、「線上訂位圖」及「接駁費用表」,是否為著作權法上之著作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2年4月22日屏檢慶誠101偵8066字第11859號函。二、按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非…
令函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附件所附網頁部分之文字說明、「線上訂位圖」及「接駁費用表」,是否為著作權法上之著作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2年4月22日屏檢慶誠101偵8066字第11859號函。二、按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且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必須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所謂「原創性」,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之創作);所謂「創作性」,係指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因此,如通用名詞、單句、短句及一般常見圖案等,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三、又,著作權既屬私權,對於本件所附網頁部分之文字說明、「線上訂位圖」及「接駁費用表」,是否為著作權法上之著作,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本局礙難提供意見,尚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