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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33200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主旨:關於 貴隊函詢與唱片公司簽約重製、販售CD後,是否尚須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等著作權人之授權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隊102年4月18日保二(一)【二】警創字第1020002486號函。二、重製、販賣他人CD唱片,涉及音…

令函要旨

主旨:關於 貴隊函詢與唱片公司簽約重製、販售CD後,是否尚須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等著作權人之授權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隊102年4月18日保二(一)【二】警創字第1020002486號函。二、重製、販賣他人CD唱片,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唱片) 和表演(歌手)的重製、散布行為,由於「重製權」及「散布權」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專有的權利,所以欲重製他人的唱片,須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表演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三、實務上唱片公司取得音樂著作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灌製唱片,通常均一併取得後續自行利用或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之授權。因此,關於與唱片公司簽約重製、販售CD後,是否尚須取得其他授權,應先向唱片公司確認該CD後續重製、散布及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是否已經取得唱片上音樂著作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8條之1、第36條、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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