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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417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您好!有關來函所詢景點名稱(如野柳、日月潭等)及其景點插畫(如阿里山神木等)作為商業用途使用(經電詢您瞭解係作商業包裝之用),所涉及著作權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通用之名詞不…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來函所詢景點名稱(如野柳、日月潭等)及其景點插畫(如阿里山神木等)作為商業用途使用(經電詢您瞭解係作商業包裝之用),所涉及著作權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通用之名詞不是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因此,您來信所提之景點名稱及風景區之大自然景色,均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您可以自由利用,將其作成插畫使用在包裝盒上,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二、 另外,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或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而重製,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因此若您以繪畫方式重製他人建築著作(如京華城、台北市立美術館等),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三、 又國旗亦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將中華民國國旗使用於商業包裝上,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但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21條規定:「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請注意該規定。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條及第5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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