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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412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說明如下: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這就是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真正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他國著作財…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說明如下: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這就是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真正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他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的著作權商品,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要大量輸入國內,都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惟此規定之適用範圍,依本局歷來函釋,主要係適用於所謂的「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床單、被套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著作並非該商品之主要用途者,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不受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二、來函所詢 貴公司在臺灣代理之外國產品(汽座、兒童推車)一節,因並非上述之「著作權商品」,則輸入該商品之行為,不受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因此不論係有代理權之 貴公司或無代理權之其他廠商輸入此等商品,均與著作權法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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