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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409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或通用之名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來函詢問之廣告用詞,如不屬前述的著作…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或通用之名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來函詢問之廣告用詞,如不屬前述的著作或不具有原創性或為標語或通用之名詞,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二、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即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併予說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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