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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403b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按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及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據您所提供之四紙公開播(放)映授權範例所示,貴館採購之視聽影片如係已…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按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及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據您所提供之四紙公開播(放)映授權範例所示,貴館採購之視聽影片如係已經合法取得公開上映授權(即市場上通稱之「公播版」),並經權利人授權得為學校、公家機關為非營利性、教育性質之播放(例如:CEO觀點:施振榮的品牌台灣三堂課等影片), 貴館自得依其授權範圍在學校非營利下播放利用;至 貴館購得之部分視聽影片之授權地點如已具體載明僅供 貴校校址所在地或限制校內為非營利性的播放使用(例如:台灣生命樂章、世界是平的、物種起源等影片),則就上述影片 貴校似僅得在校園內為觀賞,至於老師為校外教學需要,於參訪途中搭乘之客運上播放是類影片供學生觀看,是否仍屬為校內教學範圍之延伸,建議 貴館逕洽各該視聽著作之權利人釐清。二、除上述說明外,另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凡於特定的活動中有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得於該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發表之著作。因此,若貴校老師進行校外參訪活動之利用行為,符合上述規定,亦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提供參考。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5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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