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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402b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於網站上刊載、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登載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於網站上刊載、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登載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如遭權利人追究,可能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二、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自己的網頁中,如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以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不會造成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因此所詢將「華爾街日報」網址超聯結放在臉書上並聲明來源,而非原文轉貼,並不會有著作權法上之爭議,與有無加註心得無關。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款及第10款、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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