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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315b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一、 貴館因造型特別且具有原創性,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建築著作」,其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但著作權法第58條設有合理使用規定,即對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利用人如不是以建築…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一、 貴館因造型特別且具有原創性,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建築著作」,其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但著作權法第58條設有合理使用規定,即對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利用人如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以在公眾公開的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包括照相、錄影等)。因此,所詢他人將博物館外觀進行商業性拍攝並發表的行為,應屬上述「合理使用」之範疇,並不會有侵害 貴館建築著作之問題,但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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