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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315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所詢之陶藝品本身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者就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所詢之陶藝品本身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者就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您來信中所敘述之陶藝品,若符合上述所描述而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藝術品,便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因此,如您欲將販賣的陶藝作品拍照上網販售一事,此行為將會涉及到著作權法中「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利用人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依法院實務見解,有認定為在網路上銷售正版音樂唱片,將唱片封面放至網頁供人瀏覽的行為,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69號判決),請參考。二、以上係行政機關之見解,謹提供您參考,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當事人對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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