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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312c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係因不是眾所周知的別名(如筆名、藝名)著作、不具名著作的著作人,一般人無從知悉作者的生存期間與死亡期間,難以適用著作權法第30條保護作者終身加死亡後50年的著作財…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係因不是眾所周知的別名(如筆名、藝名)著作、不具名著作的著作人,一般人無從知悉作者的生存期間與死亡期間,難以適用著作權法第30條保護作者終身加死亡後50年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的規定,因此特別規定此類著作以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作為著作權保護期間。二、又著作權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因已可確定其身分,並無上述難以查明之情形,故不適用本條第1項規定,例如知名作家三毛(本名陳平),一般人皆可從開放之資訊(例如維基百科)中獲悉,其已於西元1991年去世,故其著作之保護期間,可逕依著作權法第30條的規定計算,存續死亡後50年,即保護至西元2041年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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