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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312b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您好:一、 由於影印書籍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可能為語文著作、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等)之行為,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二、所詢去圖書館將老師指定的上課用書借來影印一事,依著作權法第51條…

令函要旨

您好:一、 由於影印書籍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可能為語文著作、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等)之行為,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二、所詢去圖書館將老師指定的上課用書借來影印一事,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如為供個人非營利之目的(如個人之研究或學習等),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影印的內容應限制在合理範圍內。舉例來說,將整本書予以列印,依市場替代法則而言似已超過合理使用範圍,恐仍將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至於合理使用的範圍、究否構成合理使用等,需由司法機關依據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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