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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312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來函所提之照片,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來函所提之照片,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的創意者,其拍攝之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 您所指的拍攝書是指純粹將書籍的封面予以忠實呈現時,可能構成重製他人書籍封面(可能為美術或攝影著作)的行為。二、所詢照片鑑定一事,由於本局並未辦理鑑定業務,歉難配合辦理。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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