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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304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有關 您所詢拍攝戶外雕塑作品作為書籍封面相片,是否侵犯著作權之問題,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的內容,於戶外長期展示之美術或建築著作,除了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等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並得…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有關 您所詢拍攝戶外雕塑作品作為書籍封面相片,是否侵犯著作權之問題,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的內容,於戶外長期展示之美術或建築著作,除了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等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並得依同法第63條第3項得散布該著作。因此,依您來信內容表示該書籍非以專門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有重製他人著作,故依據上述規定,您拍攝的戶外雕塑著作,作為書籍封面,該書籍可以自由利用、販售,惟需依照同法第64條之規定明示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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