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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301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一、 所詢合理使用時應如何「明示出處」之問題,按著作權法第64條所稱「明示出處」,應依實際利用方式,於著作中表示原著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著作名稱(例如書名及版次)、出版社名稱、利用之部分(例如書中…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一、 所詢合理使用時應如何「明示出處」之問題,按著作權法第64條所稱「明示出處」,應依實際利用方式,於著作中表示原著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著作名稱(例如書名及版次)、出版社名稱、利用之部分(例如書中之章節頁次)等;如係利用他人網站資訊(例如圖片),則應明示原著作人姓名及網站位置。同時,註明出處之方法及位置,宜使社會上一般人容易瞭解被利用著作係出自何處。又依著作權法第64條第2項規定,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通常於著作中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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