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124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有關您詢問公眾運輸系統所可能涉及的著作權問題,請參考本局函釋101年12月21日電子郵件1011221(如附檔)。再者,如須取得授權時,由於「授權」屬於私權事項,故著作財產權人可自行設定「限於非營利使用」、…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有關您詢問公眾運輸系統所可能涉及的著作權問題,請參考本局函釋101年12月21日電子郵件1011221(如附檔)。再者,如須取得授權時,由於「授權」屬於私權事項,故著作財產權人可自行設定「限於非營利使用」、「事前申請」等授權條件;又著作財產權係專屬於著作權人的權利,故除洽該著作權人或其所指定之第三人取得授權外,並無其他管道可代替,併予敘明。二、茲再補充說明,依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查「台灣鐵路管理局」為交通部轄下的公營事業機構,性質上係屬中央機關,故以該名義公開發表的路線圖、時刻表等,符合著作權法第50條合理使用之情形,您自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該等路線圖,無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但是應註明出處。(請參考台灣鐵路管理局著作權聲明)三、又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者,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明示其出處,惟如果您本身的利用行為如不屬於合理使用,則縱使註明出處,仍屬著作權侵害行為,於此特提醒注意。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0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