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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110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所詢將2006年TVBS發行之110周年梅蘭芳京劇合集備份留存,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屬著作權人之專有權利,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所詢將2006年TVBS發行之110周年梅蘭芳京劇合集備份留存,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屬著作權人之專有權利,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您將上開借來之梅蘭芳京劇合集備份(重製),雖屬非商業使用,惟係將該著作全部重製,有產生替代市場效果之疑慮,易產生侵權爭議,建議您還是以購買合法版本為宜。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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