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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107c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 您函詢事項,本局答復如下:一、就您是否能備份(即重製)貴公司資料庫內之客戶資料一節,若該等客戶資料是客戶之姓名(名稱)、地址等資料,不涉及著作權問題,可以利用之;但如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例如公司簡介(語文著作),圖片(美術著作)或照…

令函要旨

有關 您函詢事項,本局答復如下:一、就您是否能備份(即重製)貴公司資料庫內之客戶資料一節,若該等客戶資料是客戶之姓名(名稱)、地址等資料,不涉及著作權問題,可以利用之;但如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例如公司簡介(語文著作),圖片(美術著作)或照片(攝影著作),由於「重製」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欲重製該等資料,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 貴公司應先行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為之。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利用著作之行為能否主張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等爭議,尚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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