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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104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係涉及著作權法中的「引用」,回覆如下:一、在網路上刊載他人文章的行為,已涉及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二、依著作權法第5…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係涉及著作權法中的「引用」,回覆如下:一、在網路上刊載他人文章的行為,已涉及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所稱「引用」是指基於上述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才有主張符合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而得利用他人著作。是,如果您在撰寫文章時有引用他人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者,上開「引用」(即重製)之行為即可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但如果您撰寫文章時,係大量引用他人著作,或自己的著作與所引用之著作比例不相當,依一般社會通念,非屬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之用者,即不得主張本條之「引用」,而無合理使用之空間,來函所詢問題是否符合上述條文規定而有合理使用空間,尚涉及到創作之事實與內容,請參考上述意見。三、又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者,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明示其出處,特提醒注意。四、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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