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104b
要旨
有關 您來函所詢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所詢在自己的網站內使用iframe語法內嵌他人網站內容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一節,如果該內嵌行為僅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後直接進入所連結的網站進行瀏覽,實質上並未將該網站內他人之著作(例如…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函所詢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所詢在自己的網站內使用iframe語法內嵌他人網站內容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一節,如果該內嵌行為僅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後直接進入所連結的網站進行瀏覽,實質上並未將該網站內他人之著作(例如:音樂、影片、文章或相片等)重製成自己網站內容的一部分,就不會涉及著作之重製,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反之,如果所稱內嵌之行為係將他人網站內受保護的著作內容當成自己網頁內容的一部分時,則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來函所指使用iframe語法「內嵌」是屬何種情況,則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二、又如果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危險,併此提醒您特別注意篩選所連結的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