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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102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有關來函所詢之設計圖檔,如具有原創性,於創作完成時,即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又著作權之歸屬,原則上屬實際創作之人所享有(請參考本法第10條),惟受僱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係因他人出資所完成…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有關來函所詢之設計圖檔,如具有原創性,於創作完成時,即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又著作權之歸屬,原則上屬實際創作之人所享有(請參考本法第10條),惟受僱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係因他人出資所完成之著作,則另依本法第11條、第12條決定其著作權之歸屬,先予說明。二、依您來函所示,所詢之「設計圖檔」如係您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依本法第11條之規定,須先視您與公司間有無著作權歸屬的約定,若未有約定者,則您雖為著作人,您所屬公司則享有該圖檔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在此情況下,若公司其他設計人員欲「重製」、「改作」該圖檔,自須徵得公司(即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即可,並無侵害您的著作財產權問題,若有約定著作權歸屬,則依約實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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