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10008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部享有著作財產權並由正中書局出版之視聽華語教材經他人翻譯為日文版並於網站販售涉及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101年12月3日臺文字第1010229258A號函。二、「翻譯」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改作」…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部享有著作財產權並由正中書局出版之視聽華語教材經他人翻譯為日文版並於網站販售涉及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101年12月3日臺文字第1010229258A號函。二、「翻譯」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改作」行為,為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任何人欲改作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又將未經授權翻譯後之教材於網站販售,係侵害著作權人專有之散布權,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亦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三、貴部為旨揭教材之著作財產權人,於權利受侵害時,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及第28條之1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