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100260號
要旨
主旨:所詢將免費之衛星電視訊號連接至社區既有之共用電視傳輸系統,是否違法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國家傳播委員會101年12月4日通傳資技字第10100590660號移文單檢附 貴委員會101年11月29日(101)健安A函字第…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將免費之衛星電視訊號連接至社區既有之共用電視傳輸系統,是否違法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國家傳播委員會101年12月4日通傳資技字第10100590660號移文單檢附 貴委員會101年11月29日(101)健安A函字第1010019號函辦理。二、所詢社區利用共用電視傳輸系統接收免費之衛星電視訊號,如係由各住戶自行使用家中裝設之衛星接收機各別接收衛星電視訊號,就不會涉及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公開播送」行為,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但若衛星電視訊號是由社區共用之電視傳輸系統接收後,再將訊號傳送給住戶之情形,則因為屬於在一定點接收後再傳送,已構成再播送之行為,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4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