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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206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您好:一、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係指文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創作的內容須符合「原創性」(指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為著作法所保護之「著作」。而「美術著作」係指以描繪、著…

令函要旨

您好:一、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係指文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創作的內容須符合「原創性」(指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為著作法所保護之「著作」。而「美術著作」係指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等。二、您來函提及欲利用名牌紙袋之版面顏色配置(將其Logo及店名換成您的店名),因該顏色配置僅係數種色條穿插排列而成,創作高度極低,似尚難屬上述美術著作,惟如有爭議,須由法院依事實認定是否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至於上述行為是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請洽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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