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206b
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公眾」的範圍內。故來函所稱之育幼院,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的「特定之多數人」,而屬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由於播放…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公眾」的範圍內。故來函所稱之育幼院,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的「特定之多數人」,而屬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由於播放電影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因此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為之。二、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來函所詢育幼院播放電影給育幼院的小朋友看,如果是基於非營利目的,於活動中利用(播放)具有教育意義的影片,且該活動非屬於育幼院經常性的辦理(例如每週、每月),符合第55條規定者,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參考著作權法第55條及第65條)。另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爭議,尚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