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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205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一、一般而言,網頁在瀏覽器上通常會以文字資料(語文著作)、圖像檔案(美術、圖形或攝影著作)及超連結(不涉及著作權問題)等元素呈現,至於電腦螢幕上顯示出的系列影像(也就是連續的電腦螢幕畫面)則為視聽著作。至於所…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一、一般而言,網頁在瀏覽器上通常會以文字資料(語文著作)、圖像檔案(美術、圖形或攝影著作)及超連結(不涉及著作權問題)等元素呈現,至於電腦螢幕上顯示出的系列影像(也就是連續的電腦螢幕畫面)則為視聽著作。至於所詢網站是否可能成為著作權法第7條所稱「編輯著作」而受保護,尚須視具體資料的選擇及編排情形決定,無法一概而論,如您設計之網站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均具有創作性,方得成為著作權法第7條所稱之「編輯著作」而受保護;又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人除依著作權法第11條(職務著作權利的歸屬)及第12條(出資聘人著作權的歸屬)規定決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外,原則上在著作完成時,即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二、至於來函所述您為他人設計之網頁,因您係無償為他人設計,與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有別。如您的著作權未讓與,仍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取得您所創作之各該著作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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