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205c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謹答覆如下: 一、 經以「Hello Kitty」及「凱蒂貓」查詢,民國76年曾有一圖形著作「凱蒂貓圖」之註冊登記資料,惟此「凱蒂貓圖」與周知之「Hello Kitty 凱蒂貓」是否為同一著作?如欲進一步瞭解註冊登記相關…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謹答覆如下: 一、 經以「Hello Kitty」及「凱蒂貓」查詢,民國76年曾有一圖形著作「凱蒂貓圖」之註冊登記資料,惟此「凱蒂貓圖」與周知之「Hello Kitty 凱蒂貓」是否為同一著作?如欲進一步瞭解註冊登記相關資料。 二、 又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WTO之日起,所有WTO會員國民之著作自該日起受著作權法之回溯保護(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復按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不以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換言之,所詢Hello Kitty凱蒂貓,經上網查詢應係日本(屬WTO會員之一)三麗鷗公司於西元1974年所創造之卡通人物,屬美術著作,縱未依歷次著作權法在我國取得著作權保護,自91年1月1日時起,即受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其如係法人著作,則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其如係自然人之著作,則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及第33條之規定)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條、第30條、第33條及第106條之1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