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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204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如果單純提供網站網址的連結而未將他人網站內容當成自己網站內容之一部分,因未涉及重製行為,不會構成對重製權之侵害。但應該注意的是,提供連結時如已知悉該連結所提供的著作係屬於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上傳的檔…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如果單純提供網站網址的連結而未將他人網站內容當成自己網站內容之一部分,因未涉及重製行為,不會構成對重製權之侵害。但應該注意的是,提供連結時如已知悉該連結所提供的著作係屬於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上傳的檔案,卻仍公布該超連結的話,有可能成為他人(上傳著作者)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至於是否屬於已知悉屬侵害他人著作權內容仍提供連結的情形,係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因此,如果已知悉該連結網址提供的檔案是未經合法授權(即有侵害他人著作之情形)的話,建議勿提供該超連結,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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